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短缺药品保供稳价工作的意见》《山东省短缺药品清单管理办法(试行)》要求,省级短缺药品供应保障工作会商联动机制牵头单位(省卫生健康委)会同各成员单位,制定了新一版《山东省短缺药品清单》《山东省临床必需易短缺药品重点监测清单》。同时,为确保清单实施过程中保供稳价相关政策落地见效,配套起草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短缺药品清单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一、起草背景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短缺药品保供稳价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9〕47号,以下简称“47号文”)要求,实行短缺药品清单管理制度。为做好我省短缺药品清单管理工作,依据《山东省短缺药品清单管理办法(试行)》(鲁卫发〔2020〕7号)有关规定,省级短缺药品供应保障工作会商联动机制牵头单位(省卫生健康委),结合多源监测和实地调研情况,严格依据相关原则和程序,通过形成基础清单、专家论证形成推荐清单、部门复核等环节,于2020年12月24日召集省级短缺药品供应保障工作会商联动机制工作会议,经各成员单位共同审核,形成新一版短缺药品清单和临床必需易短缺药品重点监测清单,并作为2020年度全省短缺药品保供稳价工作情况报告的附件一并报告省政府后,联合印发《通知》及国家和省级清单。
二、主要内容
省级清单包括短缺药品清单和临床必需易短缺药品重点监测清单。研究制定省级清单以保障临床需求为导向,坚持科学严谨、分级应对、上下联动的原则,以临床必需且不可替代的急(抢)救药品为重点制定。短缺药品清单是因临床用量小或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挂网企业少等原因,在我省市场供应不足及市场无供应,通过市场撮合或直接挂网等应对处置措施仍无法满足省内临床需求的药品。临床必需易短缺药品重点监测清单是因生产、价格等因素导致在我省供应不稳定、不充分的药品。短缺药品清单共有4个品种,侧重在应对解决生产供应端短缺问题,保障药品供应。临床必需易短缺药品重点监测清单共有25个品种,以国家基本药物为主,侧重在临床必需且不可替代或不可完全替代、存在供给短缺风险的药品,通过监测掌握药品供应和使用情况,及早预警,及时采取措施,防止短缺情况发生。根据47号文要求,各级要对国家和省级清单中的药品进行重点监测、动态跟踪,省短缺药品供应保障工作会商联动机制将根据省级清单内药品实际供应情况,实行动态调整。
三、政策措施
(一)强化责任。各成员单位要对照47号文明确的部门职责进行应对,探索完善短缺药品多源监测、停产报告、集中采购、价格监测、常态储备等机制,将国家和省两级清单药品生产供应行为依法依规纳入信用评价和监管范围,确保短缺药品保供稳价工作平稳推进。
(二)协同监测。各市联动机制要对国家和省级清单中的药品进行重点监测,各成员单位之间要加强信息互通共享,定期互相通报各种途径报告的药品短缺、价格异常波动、企业违法违规行为等信息,逐步建立健全协同监测机制。市级联动机制牵头单位要以国家和省两级清单内的药品为重点,定期形成监测报告。
(三)处置应对。各级联动机制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落实国家和省级清单中药品采购、停产报告等相关政策,强化短缺药品管理和储备,加强对清单中药品的价格异常情况监测预警和常态化监管,加大对原料药垄断等违法行为的执法力度,分类妥善处理药品价格异常问题。
(四)加强引导。各级联动机制成员单位和医疗卫生机构要加强政策解读、宣传和正向引导,形成更加合理的社会预期。同时,加强舆情监测,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回应社会关切,避免不实信息传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