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有关要求,提高卫生健康领域预算资金使用效益,推动建立全国卫生健康转移支付项目预算绩效管理体系,明确责任,规范绩效管理行为,国家卫生健康委、财政部、国家中医药局联合印发了《中央对地方卫生健康转移支付项目预算绩效管理暂行办法》(国卫财务发〔2021〕15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现对《暂行办法》起草背景和主要内容作以下解读。
一、起草背景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绩效目标管理暂行办法》(财预〔2015〕163号)等文件明确要加强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绩效管理。财政部印发《项目支出绩效评价管理办法》(财预〔2020〕10号),进一步明确要建立科学、合理的项目支出绩效评价管理体系。近年来,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财政部积极加强中央对地方卫生健康转移支付项目绩效管理,实现了各大类转移支付项目资金与绩效评价结果挂钩,有力促进了工作任务的落实。当前,卫生健康转移支付项目预算绩效管理还存在部门间工作重复交叉、地方管理责任不清、预算绩效管理内涵不明等问题,需要进一步明确各方责任,规范有关行为。
二、主要内容
《暂行办法》共五章二十三条,包括:总则,绩效目标设定、审核和监控,绩效评价,结果应用,附则等内容。《暂行办法》明确了卫生健康转移支付项目预算绩效管理的适用范围、管理架构和责任分工、具体管理环节的工作方法和时限要求、责任约束等。主要内容如下:
(一)提出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原则。《暂行办法》提出预算绩效管理工作遵循的原则:权责统一,分级负责;科学规范,客观公正;追踪问效,激励约束。
(二)加强绩效目标管理。将绩效管理关口前移,明确提出在预算编制环节,各级卫生健康、中医药和财政部门要对绩效目标进行设定和审核,根据工作需要和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要求实施绩效监控。
(三)完善绩效评价机制。绩效评价主要包括整体绩效评价和区域绩效评价,《暂行办法》对绩效评价的实施主体、评价内容、绩效指标的确定、绩效评价的方法都明确了相关要求,提出了绩效评价结果评分、评级的分类和绩效评价报告内容,明确绩效评价的工作流程。
(四)强化结果应用和责任约束。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预算安排、完善政策和改进管理的重要依据。绩效评价完成后,要及时将评价结果反馈给被评价部门,并明确整改时限,及时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