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卫医发〔2021〕1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发展改革委、教育厅(局)、民政厅(局)、财政厅(局)、医疗保障局、中医药局、残联: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和实施健康中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的国家战略,进一步加强康复医疗服务体系建设,加快推动康复医疗服务高质量发展,逐步满足群众多样化、差异化的康复医疗服务需求,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民政部、财政部、国家医保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国残联制定了《关于加快推进康复医疗工作发展的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 民政部
财政部 国家医保局
国家中医药局 中国残联
2021年6月8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四、提高康复医疗服务能力
(十)完善康复医疗工作制度、服务指南和技术规范。结合康复医疗专业特点和临床需求发展,制(修)订完善医疗机构康复医疗工作制度、康复医疗服务指南和技术规范等,特别是重大疾病、新发传染性疾病的康复技术指南等,规范临床康复医疗服务行为,提高康复医疗服务的专业性和规范性,进一步增进医疗效果。
(十一)加强康复医疗能力建设。以提升康复医疗服务能力为核心,重点加强三级综合医院康复医学科、三级中医医院康复科和三级康复医院的康复早期介入、多学科合作、疑难危重症患者康复医疗服务能力。根据不同人群的疾病特点和康复医疗服务迫切需求,积极推动神经康复、骨科康复、心肺康复、肿瘤康复、儿童康复、老年康复、疼痛康复、重症康复、中医康复、心理康复等康复医学亚专科建设,开展亚专科细化的康复评定、康复治疗、康复指导和康复随访等服务。
(十二)提高基层康复医疗能力。通过医联体、对口支援、远程培训等方式,发挥优质康复医疗资源辐射和带动作用,提高康复医疗中心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等基层医疗机构康复医疗服务能力和水平。鼓励医联体内有条件的二级以上医院通过建立康复医疗联合团队、一对一帮带、选派康复专家定期下沉基层医疗机构出诊、查房、培训等,帮扶基层医疗机构提升康复医疗能力。同时,要加强对全科医生、家庭医生签约团队的培训,提高其康复医疗服务能力。支持有条件的医疗机构与残疾人专业康复机构、儿童福利机构等加强合作,提高其康复水平。
(十三)提升中医康复服务能力。落实《关于印发中医药康复服务能力提升工程实施方案(2021-2025年)的通知》,充分发挥中医药在疾病康复中的重要作用。鼓励有条件的医疗机构积极提供中医药康复服务。加强中医药康复服务机构建设和管理,强化中医药康复专业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开展中医康复方案和技术规范研究,积极发展中医特色康复服务,增加基层中医康复服务供给,切实提升中医药康复服务能力和水平。
五、创新康复医疗服务模式
(十四)逐步推进康复与临床多学科合作模式。鼓励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创新开展康复医疗与外科、神经科、骨科、心血管、呼吸、重症、中医等临床相关学科紧密合作模式。以患者为中心,强化康复早期介入,推动加速康复外科,将康复贯穿于疾病诊疗全过程,提高医疗效果,促进患者快速康复和功能恢复。
(十五)积极发展社区和居家康复医疗。鼓励有条件的医疗机构通过“互联网+”、家庭病床、上门巡诊等方式将机构内康复医疗服务延伸至社区和居家。支持基层医疗机构丰富和创新康复医疗服务模式,优先为失能或高龄老年人、慢性病患者、重度残疾人等有迫切康复医疗服务需求的人群提供居家康复医疗、日间康复训练、康复指导等服务。
(十六)推动康复医疗与康复辅助器具配置服务衔接融合。落实《关于加快发展康复辅助器具产业的若干意见》,推进康复医疗服务和康复辅助器具配置服务深度融合。医疗机构要按照有关要求,合理配置康复辅助器具适配设备设施,强化相关人员培训,建立康复医师、康复治疗师与康复辅助器具配置人员团队合作机制,提高专业技术和服务能力。
六、加大支持保障力度
(十七)统筹完善康复医疗服务价格和医保支付管理。将康复医疗服务价格纳入深化医疗服务价格改革中统筹考虑,做好相关项目价格的调整和优化工作。指导各地落实康复综合评定等29项医疗康复项目,加强医疗康复项目支付管理,切实保障群众基本康复医疗需求。
(十八)调动康复医疗专业人员积极性。医疗机构要建立完善康复医疗专业人员管理制度。健全以岗位职责履行、临床工作量、服务质量、行为规范、医疗质量安全、医德医风、患者满意度等为核心的绩效考核机制,将考核结果与康复医疗专业人员的岗位聘用、职称晋升、绩效分配、奖励评优等挂钩,做到多劳多得、优绩优酬,调动其积极性。
(十九)加强康复医疗信息化建设。要充分借助云计算、大数据、物联网、智慧医疗、移动互联网等信息化技术,大力推进康复医疗信息化建设,落实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借助信息化手段,创新发展康复医疗服务新模式、新业态、新技术,优化康复医疗服务流程,提高康复医疗服务效率。积极开展康复医疗领域的远程医疗、会诊、培训、技术指导等,惠及更多基层群众。
(二十)推动康复医疗相关产业发展。鼓励各地通过科技创新、产业转型、成果转化等方式,结合实际和特色优势,培育康复医疗相关产业。优先在老年人、残疾人、伤病患者及儿童等人群的康复医疗方面,推动医工结合。积极支持研发和创新一批高智能、高科技、高品质的康复辅助器具产品和康复治疗设备等,逐步满足人民群众健康需要。
七、组织实施
(二十一)加强组织领导。各有关部门要从全面推进健康中国建设、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增进人民群众健康福祉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快推进康复医疗工作发展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形成政策合力,完善支持配套政策。各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在2021年10月底前制定并出台本地区加快发展康复医疗服务的具体实施方案。
(二十二)明确部门职责。各有关部门要明确职责分工,加强政策联动,合力推进康复医疗服务发展。各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按照要求合理规划布局区域内康复医疗资源,加强康复医疗专业人员培训和队伍建设,规范康复医疗行为,提高康复医疗服务能力,保障医疗质量和安全。教育部门要加强康复医疗相关专业人才教育培养。发展改革、财政部门要按规定落实政府投入政策。医疗保障部门要推进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完善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机制。民政部门要积极推动康复辅助器具产业发展。中医药主管部门要大力发展中医药特色康复服务。残联组织做好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并配合做好残疾人康复医疗相关工作。
(二十三)强化指导评估。各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定期指导评估、重点工作跟踪机制,及时研究解决出现的困难和问题。注重总结经验,推广有益经验。鼓励各地探索将公立康复医院纳入公立医院综合绩效考核体系统筹要求,发挥绩效考核的激励作用,引导康复医院持续健康发展。
(二十四)加大宣传力度。各地要重视和加强康复医疗服务工作的宣传,加大医疗机构医务人员的康复医疗相关政策和业务培训,提升服务能力。要广泛宣传康复理念、康复知识和康复技术等,普及和提高群众对康复的认知和重视,在全社会营造推进康复医疗发展的良好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