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背景
当前,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抗肿瘤药物管理,通过国家谈判、纳入医保、进口抗癌药税费优惠等多项举措,不断提高抗肿瘤药物可及性,降低肿瘤患者用药负担。为加强抗肿瘤药物的临床使用管理,提高合理用药水平,我委通过召开专家研讨会、现场调研、听取业内意见等方式,深入了解目前抗肿瘤药物临床使用中的问题,提出针对性解决措施。在此基础上,研究起草了《抗肿瘤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了地方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相关学协会意见,并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我委对各方反映意见进行了认真研究采纳,形成了《抗肿瘤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二、主要内容
该《办法》共五章48条,对医疗机构内抗肿瘤药物的遴选、采购、储存、处方、调配、临床应用和药物评价等,进行全过程管理。针对当前肿瘤用药实际,主要突出了以下特点:
一是实行药物分级管理。考虑到抗肿瘤药物种类较多、新药上市速度不断加快,且肿瘤治疗分布在多个临床科室等现状,《办法》将抗肿瘤药物分为限制使用级和普通使用级。由医疗机构制订抗肿瘤药物分级管理目录,考核并授予医师相应的处方权,医师按照被授予的处方权开具相应级别的抗肿瘤药物。
二是强调药物的循证使用。为避免抗肿瘤药物的无指征使用,《办法》规定应当根据组织或细胞学病理诊断结果,或特殊分子病理诊断结果、基因靶点检测结果等,确认患者适用后方可开具抗肿瘤药物。遵循诊疗规范、临床诊疗指南、临床路径和药品说明书等,合理使用抗肿瘤药物。对药品说明书中未明确但具有循证医学证据的药品用法进行严格管理。
三是重视药物治疗方案的规范制订。要求首次药物治疗方案,由肿瘤诊疗能力强的医疗机构或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按照相应标准和程序遴选的其他医疗机构制订并实施。鼓励由三级医疗机构制订并实施首次药物治疗方案。以避免由于能力不足导致的用药治疗不规范、不正确等问题。
四是明确监管措施。要求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将抗肿瘤药物临床应用情况纳入对医疗机构的考核评价。要求医疗机构将其纳入医师定期考核、临床科室和医务人员业务考核,并对取消和限制医师处方权的情形作出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