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卫生健康委、民政局:
为构建体系健全、功能完善的公共卫生体系,提高我省应对突发重大公共卫生事件的能力和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相关规定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健全完善公共卫生体系的意见》(鲁政发〔2020〕7号),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推动在村(居)民委员会设立公共卫生委员会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重大疫情防控和公共卫生应急管理的重要论述和指示批示精神,以常态化疫情防控为重点,推进村(居)民委员会公共卫生委员会机构和能力建设,织牢织密公共卫生防护网,提升基层公共卫生和应急工作精细化、规范化、体系化、社会化水平。结合村(社区)“两委”换届工作,按照相关规定,设立村(居)民委员会公共卫生委员会,2021年底实现村(社区)全覆盖,工作机制更加完善,协调组织能力和公共卫生服务能力显著增强,村(居)民对公共卫生服务满意度不断提高,公共卫生基层网底全面夯实。
二、主要任务
(一)完善组织架构。村(居)民委员会公共卫生委员会是村(居)民委员会下属委员会,接受政府和卫生健康部门工作指导,委员会主任原则上由村(居)民委员会主管卫生健康工作的成员担任,并配备若干兼职人员,可充分吸纳村(社区)党员、村(居)民代表、楼门长、社区志愿者,一般由3-7人组成。村(居)民委员会公共卫生委员会负责协调社区服务站(中心)、村卫生室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物业服务企业等资源,定期协商解决辖区村(居)民卫生健康需求和问题,畅通群众诉求渠道,在专业部门指导下,完成各项卫生健康工作。
(二)明确工作职责。村(居)民委员会公共卫生委员会协助政府和专业部门做好以下工作:
1.开展卫生健康政策宣传,普及健康知识,宣传传染病防治和卫生应急相关知识,动员辖区群众积极参与健康行动,提升居民健康素养。
2.做好卫生健康工作的组织和落实,协助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工作,协助做好辖区疫情信息的收集和报告、重点人员分散隔离,公共卫生和疫情防控措施的落实工作。
3.组织发动群众,开展爱国卫生运动,维护公共环境卫生。
4.组织辖区村(居)民对卫生健康工作进行民主评议和民主监督,向有关部门反映群众健康需求和改进卫生健康服务的意见建议。
5.协助完成其他卫生健康工作。
(三)提升服务水平。通过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等方式,提高村(社区)卫生健康服务水平。对需要在村(社区)开展的专业性公共卫生项目,可以试点开展政府购买服务,由村(居)民委员会公共卫生委员会协助承担,也可引入第三方社会力量共同为村(社区)居民提供专业化的公共卫生服务。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市要高度重视,进一步提升服务意识,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切实将村(居)民委员会公共卫生委员会建设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研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和支持政策。乡镇(街道)具体负责指导和监督村(居)民委员会公共卫生委员会建设,提供便利和保障支持。
(二)强化工作保障。县级人民政府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培训制度,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负有处置突发事件职责的工作人员定期进行培训。各县(市、区)卫生健康部门要统计本行政区域内村(居)民委员会公共卫生委员会设立情况,定期开展专业知识培训和工作指导。乡镇(街道)要联合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加强专业知识培训,提高村(居)民委员会公共卫生委员会工作水平。
(三)狠抓工作落实。各市卫生健康委要会同民政局加强工作督促指导,积极推进村(居)民委员会公共卫生委员会建设,及时总结工作经验,逐步完善村(居)民委员会公共卫生委员会工作机制,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各市工作推进情况及时报送省卫生健康委。
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山东省民政厅
2021年5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