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医保发〔2020〕78号
关于重新公布部分医疗服务项目
价格的通知
驻济省(部)属公立医疗机构:
原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卫生厅《关于规范调整省级医疗机构病房床位价格的通知》(鲁价费发〔2007〕19号)、《关于印发<山东省驻济省(部)属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修订本)>的通知》(鲁价费发〔2009〕162号)、《关于规范医疗机构门诊静脉输液收费管理的通知》(鲁价费发〔2011〕46号)和原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卫生厅、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联合印发的《关于修订驻济省(部)属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的通知》(鲁价费发〔2011〕136号)即将于2020年12月31日到期,为保持政策连续性,现将上述文件中继续有效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附件1所列医疗服务项目价格为最高价格,各医疗机构可根据具体情况适当下浮。
二、病房床位价格以天为计费单位,当日入院,按一天计收,出院当日不收费。收取病房床位价格后不得加收垃圾处理、消毒、隔离等其他费用;门、急诊简易病床床位费不足一天按一天计收。
三、门诊静脉输液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收费,不得另外加收观察、消毒、垃圾处理、取暖(空调)、座椅等其他任何费用。
四、各医疗机构应严格执行明码标价规定,在收费地点的醒目位置公示医疗价格项目编码、名称、内涵、计价单位和价格等,接受社会监督。
五、医疗服务项目涉及的医保支付政策和标准,执行各统筹地区医保部门的相关规定。
六、本通知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附件:1.山东省驻济省(部)属公立医疗机构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表
2.山东省驻济省(部)属公立医疗机构可另收费一次性医用耗材目录
山东省医疗保障局
【作者:adm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