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医保发〔2020〕81号
关于新增和修订部分医疗服务
价格项目的通知
各市医疗保障局,驻济省(部)属公立医疗机构:
为促进医疗新技术的推广应用,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医疗服务需求,根据《关于印发<山东省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鲁价格二发〔2017〕46号)规定,经组织专家评审论证,确定新增部分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修订部分现行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在全省执行(见附件1),暂由医疗机构制定试行价格,试行期2年。试行期满,对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的,由医疗保障部门制定正式价格;未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的,继续实行市场调节价。
二、对修订的驻济省(部)属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见附件2)及可另收费一次性医用耗材(见附件3),各市医疗保障部门要及时做好政策衔接,确保政策顺利实施。
三、医疗机构要在服务场所显著位置做好价格公示,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本通知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 1月31日。
附件:1.山东省部分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
2.山东省驻济省(部)属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修订表
3.山东省驻济省(部)属公立医疗机构可另收费一次性医用耗材修订表
山东省医疗保障局
2020年12月25日
【作者:adm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