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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立医疗机构“两票制”信息化票据管理
2021-04-25 15:47 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机构 

市卫生健康委、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各市税务局,国家和省有关医疗机构、医疗管理服务中心,有关药品生产、流通企业:

按照《山东省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推行“两票制”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要求,为充分发挥信息化技术支撑作用,减轻票据复印、审核、管理负担,省卫生健康委在省全民健康信息平台部署“两票制”信息化票据管理系统,通过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医药行业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互联互通能够满足信息化管理要求。经试运行,达到预期效果,将在全省推广运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

在全省各级公立医疗机构(含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面推行,鼓励其他医疗机构积极推行信息化票据管理。

二、实施步骤

(一)开通账户。420日前,各市卫生健康委汇总本市医疗机构信息(前期试点医疗机构除外),填写《医疗机构汇总表》(附件1);国家和省有关医疗机构填写《医院及配送企业账号申请汇总表》(附件2),报省卫生健康委药政处,统一开通账户。

(二)在线授权。430日前,各级医疗机构要求为本医院直接提供票据的药品生产(“一票制”药品)、流通企业(“两票制”药品)登录山东电子税务局,进行“两票制”纳税人增值税发票数据授权共享。

(三)分步启动。531日前,由省卫生健康委医疗管理服务中心为各单位配发账号、密码,按预定时间组织上线并指导运行。国家和省有关医疗机构531日前,各市二级以上医院于630日前,其他公立医疗机构于930日前全面启动信息化票据管理工作。到2021年底,全省各级公立医疗机构全部实现无纸化验票。

三、工作要求

(一)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按照《山东省“两票制”信息化票据管理系统操作手册(管理员端)》(附件3)有关流程进行信息统计和监管。要切实履行“两票制”运行监管主体责任,加强监督检查,将公立医疗机构执行“两票制”的情况作为医疗机构考核重要内容。同时继续加强与各有关部门的配合,形成工作合力,按职责分工做好监管衔接。

(二)各级税务部门要依法加强对药品生产、流通企业和医疗机构的发票管理,对信息化票据管理系统运行和网上验票工作提供技术支持,依法加大对偷逃税行为的稽查力度,发现问题及时查处。

(三)药品生产、流通企业应按照发票管理有关规定开具发票,项目要填写齐全、规范。

(四)药品流通企业在开具出货发票时,必须关联本批药品对应的所有进货发票,并按照《山东省“两票制”信息化票据管理系统操作手册(企业端)》(附件4)有关流程录入票据信息(含第一票、第二票、中间票,下同)。药品流通企业对其所提供的全部票据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其相互关联性负责。

(五)各级医疗机构按照《山东省“两票制”信息化票据管理系统操作手册(医院端)》(附件5)有关流程进行“两票制”查验和票据管理。继续按照《实施方案》有关要求严格执行票据查验工作,验明随货同行单(票)、货、账三者一致方可入库、使用,符合“两票制”要求方可付款。同时,指导相关药品生产、流通企业做好票据信息录入和关联等工作。对不能顺利通过信息化查验的票据,要严格审查,必要时索要纸质发票进行验证,发现涉嫌违法、违规的行为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六)各方在系统运行过程中要保障票据数据安全传输、使用和存储,不得以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出借、赠与、出租、转让、转存、商务等行为)向不承担保密义务的任何第三人披露数据信息。

(七)各市卫生健康委、国家和省有关医疗机构于1210日前将本年度“两票制”执行情况书面报省卫生健康委药政处。

四、注意事项

(一)“两票制”信息化票据管理系统由省卫生健康委统一建设部署,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医疗机构和有关企业在项目设计的服务范围内免费使用。

(二)支持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医疗机构和药品生产、流通企业在正确登录使用票据管理系统,确保数据安全的基础上,自行拓展可与系统相兼容的应用。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公立医疗机构不得将拓展应用所需的费用以任何形式转嫁给药品生产、流通企业。

(三)“两票制”纳税人增值税发票数据授权共享,只需登录山东省电子税务局进行一次确认。

(四)为医疗机构开具发票的流通企业可自愿选择以下形式提供票据信息:

1继续按原要求向医疗机构提供有效的纸质票据及其相互关联信息,由医疗机构在医院端录入系统。

2通过省卫生健康委分配的账户登录系统,录入并关联票据信息。

3.按照《山东省“两票制”信息化票据管理系统技术规范》(附件6)自行建设信息系统,且能与我省管理系统成功对接,实现票据信息共享。

(五)药品生产、流通企业已录入信息化票据管理系统的发票信息,无需在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票据信息系统重复录入。

(六)对于符合条件,能够按要求通过信息化票据管理系统录入并关联票据信息的企业,不需要再向医疗机构提供纸质发票复印件。

(七)各级医疗机构应将所有药品(不含国家实行特殊管理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和放射性药品、中药饮片、疫苗等)发票录入系统进行查验。对于符合“一票制”要求的药品,由药品生产企业(以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公布为准)将纳税人识别号报省卫生健康委药政处备查。对于为应对自然灾害、重大疫情、重大突发事件和病人急(抢)救等特殊情况,紧急采购或国家和省医药储备药品,以及国家和省短缺药品清单内等可特殊处理的药品,医疗机构查验发票真伪后,可自行确认通过。

(八)国家实行特殊管理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和放射性药品、中药饮片、疫苗等,仍按现行规定执行。对于以上药品,企业可单独开具发票;如果确有必要与执行“两票制”的药品一同开具发票,必须同时关联与执行“两票制”药品相对应的“第一票”。

(九)各级医疗机构在系统前接纸质票据复印件,能够录入系统并审核通过的,可不再保留纸质票据。

(十)省卫生健康委将就相关工作开展专题培训,并根据需要安排专业人员到各地上门指导。

工作过程中,如遇到有关问题可咨询相关工作人员

省卫生健康委药政处联系人:陈之光、亓玢,联系电话:0531-67876143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联系人:杨鲁杰,联系电话:0531-85656235

省卫生健康委医疗管理服务中心联系人:李强、李岳海,联系电话:0531-88590862

附件:1. 医疗机构汇总表

      2.医院及配送企业账号申请汇总表

      3.山东省“两票制”信息化票据管理系统操作手册(管理员端)

      4.山东省“两票制”信息化票据管理系统操作手册(企业端)

      5.山东省“两票制”信息化票据管理系统操作手册(医院端)

      6.山东省“两票制”信息化票据管理系统技术规范(1.0版)

                             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2021329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抄送:省大数据局,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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